我国校车应是政府提供者
作者:admin 来源:原创 更新日期:2011-11-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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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预见,《校车安全条例》会很快面世。这部法规能否如总理所愿,“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规定内容成为社会密切关注的焦点。数位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谈了他们的看法。
政府应是校车提供者
校车由谁提供,这是谁的责任,是《校车安全条例》需明确的首要问题。
在多位法学专家看来,校车提供者只应有一个:政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校车作为国家教育活动的延伸,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部分,“毫无疑问,这是政府的责任。”
中央党校博士生导师林喆教授更是将校车提供看做国家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不可或缺环节。“受教育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社会权的内容之一,而社会权是需要国家积极作为才能实现的权利。这与学校如果不为学生提供师资、校舍等,公民的受教育权根本不可能实现是一样的道理。”她说。因此,政府为保证学生安全、顺利地接受教育,应当有为其提供校车这样一种公共产品的积极作为。不过她同时提醒,不能让校车成为某些单位的“生财之道”。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也认为,明确政府是校车提供者,是保障校车安全的首要条件。“并可以避免其作为营利性工具”,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革强调,“政府全部承担起责任,校车不能营利,否则容易异化为政府的一个审批项目,教育部门、交通部门或将有新的寻租机会,最后成本全都转嫁到了学生家长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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