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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介绍

作者:admin 来源:原创 更新日期:2011-12-11 浏览次数:

  一、关于校车安全管理与校车服务总体政策的衔接

  校车安全问题涉及学校的规划布局、公共交通的发展、校车使用的对象、校车资金的筹措、财政支持的范围、校车的运营模式等问题,需要统筹研究,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服务总体政策。校车安全条例作为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重在解决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措施问题,同时也应与校车服务的总体政策相衔接,作出必要的原则规定。为此,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各方面普遍认为,尽量缩短学生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是减少校车安全事故的源头性措施,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第三条第一款)

  二是,许多意见认为,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事故,很可能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解决确需乘车上下学的学生的交通需求,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倡学生乘坐公交车辆上下学。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为学生乘车上下学提供方便。(第三条第二款)

  三是,不少意见提出,发展校车服务,离不开政府支持,但应明确支持的对象和重点。从我国国情出发,城市应保障就近入学和以公共交通为主解决学生交通需求,需由政府给予必要支持的主要应当是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学生提供的校车服务。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三条第三款)

  四是,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制定和实施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服务规划作了原则规定,明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